1. 术语与定义
本公开要约合同(以下简称“合同”)使用以下术语:
- 供应商 / 服务提供方 — 俄罗斯联邦个体工商户 维戈夫斯基·叶夫根尼·维克托罗维奇 (INN 380409102716, OGRNIP 324210000043335), 以自己的名义、为客户的利益行事。
- 客户 — 接受本要约的自然人(含个体经营者)、个体工商户或法人。
- 服务 — 供应商为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搜寻、谈判、采购、验货、 整合及安排发运货物的综合活动。
- 货物 — 供应商根据客户订单从生产厂家、B2B 平台 (1688、阿里巴巴、 淘宝) 或其他中国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。
- 批次 — 在一个订单项下采购的货物数量。最低批次金额 — 按采购价 人民币 150,000 元,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- 订单 — 客户在 chifat.ru 个人中心、通过邮件或其他约定方式提交的 请求,包含规格、数量、预算、交期和交货地址。
- 验货 — 供应商(或其授权人员)在上海、义乌或广州的发货前质量检查。
- 供应商佣金 — 供应商按第 5 节计算的服务报酬。
2. 合同标的
2.1. 供应商承诺根据客户订单并由客户承担费用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约定货物提供 采购服务,客户承诺接受服务并支付货款和供应商佣金。
2.2. 默认服务范围包括:
- 在 1688、阿里巴巴、淘宝及生产厂家处搜寻供应商;
- 谈判、询价、约定价格、生产周期及付款条件;
- 根据批次规模到厂访察 (含照片/视频报告);
- 以供应商名义向选定厂家下单;
- 义乌 / 上海 / 广州仓库收货、验货、缺陷报告;
- 多品类批次整合为一次发运 (可选);
- 准备发票、装箱单、证书 (CE、CCC — 视厂家而定);
- 国际物流:公路、铁路、空运或海运至客户仓库或俄罗斯联邦海关站点。
2.3. 附加服务 (RF 清关、认证、实验室检测、重包装、电商摄影) 需另行约定并单独收费。
2.4. 供应商既非生产商也非经销商,法律上以“有偿服务 + 委托”混合合同形式 行事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779、971 条)。货物质量责任由生产厂家承担; 供应商对供应商选择的尽职调查和验货负责。
3. 要约的接受
3.1. 本合同是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437 条第 2 款含义下的公开要约,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。
3.2. 客户完全且无条件接受,即以下行为的综合:
- 在 chifat.ru 注册并通过复选框表示同意本合同;或
- 向供应商提交订单并明示同意本合同条款;以及
- 按发票向供应商银行账户支付首笔款项 (预付款或批次款)。
3.3. 按照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433 条,合同自款项入供应商账户之日起视为成立。
3.4. 供应商保留在以下情形下拒绝签订合同或执行具体订单的权利:(a) 客户未通过 KYC; (b) 订单金额低于最低批次;(c) 货物属于受限品 (武器、毒品、假冒产品等); (d) 客户列入 RF / EAEU / UN 制裁名单;(e) 合理怀疑交易具有违法性质。
4. 双方权利义务
4.1. 供应商义务
- 按通常的专业要求提供服务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721 条);
- 按约定的间隔 (不少于每 7 天一次) 告知客户订单进展;
- 每批次发货前进行验货,附照片/视频证据和缺陷报告;
- 应请求及批次结束时提供费用明细和凭证;
- 在整合仓妥善保管货物直至发货;
- 按《俄罗斯联邦第 152-FZ 号法律》及 隐私政策 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。
4.2. 供应商权利
- 在保持对结果负责的前提下,引入第三方 (承运人、验货师、报关行);
- 在客户款项缺失时暂停订单执行;
- 在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时退出订单并退还未使用资金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451 条);
- 在全部款项付清前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359 条)。
4.3. 客户义务
- 提供完整、真实的货物规格、预算、交期和交货地址;
- 自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时付款,另有约定的除外;
- 在 3 个工作日内审阅供应商报告并反馈 (含验货后验收);
- 货物到达后验收,签署验收单;或在 10 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,视为默示验收;
- 依据《俄罗斯联邦第 115-FZ 号法律》(反洗钱) 提交 KYC 材料。
4.4. 客户权利
- 及时了解订单进展;
- 自费要求额外验货或独立实验室检测;
- 在向生产商付款前退出批次 — 并补偿供应商实际支出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782 条);
- 如发生重大质量偏差 — 要求退款、更换批次或相应减价。
5. 价格与支付
5.1. 每笔订单的总金额由以下组成:
- 货物采购价 — 供应商实际付给生产商的金额 (凭发票和付款凭证);
- 供应商佣金 — 批次采购价的 5–12%,在订单中单独约定;
- 物流与相关费用 — 中国境内和国际运输、包装、银行费、汇差 (凭单据实报)。
5.2. 客户向供应商的款项以俄罗斯卢布结算;其他币种须另行约定并遵守 RF 外汇管制规定。
5.3. 卢布/人民币按俄罗斯央行付款当日官方汇率加 0.5–1.5% 差价 (订单中明示)。
5.4. 典型付款计划:
- 预付款 30–50% — 下单前;
- 阶段性付款 — 随费用产生 (生产商、物流);
- 尾款结算 — 发货前、验货通过后。
5.5. 对个体工商户及法人客户,批次完成时签署服务验收单并开具发票 (供应商适用 USN 简易税制,免 VAT,依《俄罗斯联邦税法》第 346.11 条第 2 款)。
5.6. 客户在向生产商支付后退单 — 补偿:(a) 实付给生产商的款项 (依生产商条款 不可退部分);(b) 按已提供服务比例的供应商佣金。
6. 交期
6.1. 交期在订单中约定,包括:
- 生产周期 (通常 15–60 日历日);
- 中国境内物流 (3–10 日到整合仓);
- 国际物流到 RF 交货点 (公路 12–25、铁路 18–35、海运 35–60、空运 5–10 日)。
6.2. 交期为计划时间,不做保证。供应商不对生产商延误、中国节假日、RF 海关或承运人 造成的延误负责。
6.3. 供应商应在延误发现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,附原因说明和新的计划日期。
7. 责任
7.1. 双方按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。
7.2. 供应商责任限额为该订单实际收取的佣金额度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401 条)。供应商不对客户的利润损失、电商平台收入损失、 WB/Ozon 等平台因交货延误导致的罚款或封店负责。
7.3. 供应商不对以下情形负责:
- 标准验货未能发现的隐蔽缺陷;
- 符合俄罗斯认证要求 (EAC、GOST);
- 承运人或海关造成的延误和丢失;
- 付款日之后发生的汇率波动。
7.4. 客户责任。逾期付款超过 3 个工作日 — 按日 0.1% 违约金, 上限 10% 订单额。客户连续 14 日历日未响应供应商报告 — 订单挂起;仓储费由客户承担。
7.5. 验货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,供应商与客户协商:(a) 要求生产商更换或整改; (b) 对瑕疵品向客户退款;(c) 安排替代采购。仅因生产商过错造成的损失不归于供应商。
8. 不可抗力
8.1. 双方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(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第 401 条第 3 款) 造成的不履行免责。
8.2.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:战争、禁运、RF/EAEU/UN/美国/欧盟制裁; 跨境结算限制;银行和支付系统中断 (SWIFT、UnionPay、AliPay 等);大规模检疫措施 (中俄封控);自然灾害;港口和仓库火灾;国家机关行为;出口限制。
8.3. 受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历日内以书面方式 (含邮件) 通知对方。
8.4.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历日,任一方可终止订单,退还未使用资金并补偿实际支出。
9. 保密
9.1. 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:规格、供应商价格、生产商联系方式、 商业条件、个人数据、财务数字。
9.2. 在批次结束和尾款结算前,供应商不向客户披露生产商的直接联系方式 — 以保护供应商的商业利益 (采购差价、谈判成果)。
9.3.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 3 年。
9.4. 允许披露情形:(a) 经对方书面同意;(b) 根据 RF 有关机关的合法要求。
10. 个人信息
10.1. 接受本要约即表示客户同意供应商按 隐私政策 载明的范围和目的,处理客户本人及客户联系人的个人信息。
10.2. 处理依据《俄罗斯联邦第 152-FZ 号法律》进行。客户确认已审阅隐私政策和 个人信息接收方登记册。
10.3. 客户可随时通过邮件 [email protected] 或 /privacy/data-request 撤回同意并要求删除。
11.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
11.1. 本合同适用俄罗斯联邦实体法。经双方协议排除 1980 年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 (CISG) 的适用。
11.2. 所有争议先通过谈判解决。强制索赔期 — 收到索赔后 30 日历日内回复。
11.3. 谈判不成时:
- 自然人客户 — 依《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》由普通管辖法院审理 (原告选择);
- 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客户 — 莫斯科商事法院 (经双方协议的专属管辖权, 《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》第 37 条)。
11.4. 商事争议可经双方单独协议提交临时仲裁庭。
12. 其他规定
12.1. 合同自接受之日起生效,至所有订单全部履行完毕为止。保密、个人信息和争议解决 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。
12.2. 供应商可单方面修改合同。当前版本在 chifat.ru/privacy/oferta 公布并注明生效日期。修改对新版本生效日期 之后提交的订单适用。
12.3. 任何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。
12.4. 通知由双方按个人中心或要件中登记的邮箱发出。无退信时,通知自发送时起视为送达。
12.5. 合同以俄语正式制定。英文及中文译本为信息性翻译;发生冲突时以俄文为准。
12.6. 当前版本:1.1,生效日期 2026-09-24。过往版本:1.0 (2026-04-23)。